@zs6666.com   
 今天是:     
中文频道    International Channel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7 6 5 4 3 2 1 0
8 7 6 5 4 3 2 1
预算法完成20年来首次大修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决定
发布时间:2014-09-01 13:03:00 发布人:国家商业发展网 新闻来源:
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高立、韩洁)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在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完成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这部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新华社受权播发了这一决定。
    修改后的预算法在明确立法宗旨、细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以及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责任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定,凸显全面规范、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预算制度改革方向。
    法律明确,立法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法律更加详细地规范了预算编制和调整,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法律明确,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法律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问题作出修改,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债务偿还、资金使用等进行明确规定。根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法律还规定,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预算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发布人:admin
 → 推荐给我的好友
上篇文章: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
下篇文章:16家银行净利超2521家上市公司 工行赚最多平...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
  • 本站有权保留或删除您发表的任何评论内容;
  • 1
      · 首都建国65周年庆...
      · 习近平向全国广大教...
      · 习近平将出席上合组...
      · 习近平:不断发展具...
      ·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
      · 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
      · 李克强:不断增强企...
      · 习近平在蒙古国国家...
      · 李克强主持会议研究...
      · 习近平:在纪念邓小...
      · 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
      · 习近平看望南京青奥...
      · 勿忘历史教训 仍需...
      · 习近平谈“三农”:...
      · 2016年起全国取...
      · 习近平就埃博拉疫情...
      · 中纪委:“公款送月...
      · 习近平布局军队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