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被冒名贷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签名均系伪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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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2-30 13:06:39 发布人:国家商业发展网 新闻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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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信用记录如同“信誉抵押品”,而不良信用记录却如同“污点”,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贷款买车买房等都会受到影响。为此,信用记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不过,令人防不胜防的是,一些人从未贷过款,却也被拉进了“黑名单”。
莫名进了“黑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个体工商户贺强向银行申请房屋借款被拒,理由是其信用记录有“污点”。贺强对此不解,遂前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查询。
信用报告显示:贺强2002年9月30日向某银行借款购买了一处房屋,购房时间是2002年8月7日,借款是在2004年经公证处办理的。因他未按时还款,造成了不良信息记录。
“这些借款是怎么冒出来的?”贺强懵了,从未办过住房贷款的他仔细研究报告发现,借款合同上的签名和手印不是他的。
拿到“证据”后,贺强立即向“借款”银行说明情况。苦恼的是,近3年过去了,他仍奔波在消除“不良个人信用记录”的路上。
“银行不承认借款签名和手印存在问题。”贺强说,无奈之下,今年5月,他将“借款”银行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改正他的信用记录,并要求赔偿名誉损失1元。
今年7月28日,受法院委托,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对贺强的“借款合同”出具了鉴定报告,证实合同上的签名及手印系伪造。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银行消除贺强名下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而因贺强不能提供其损失证据,他索赔1元的诉求未获支持。
9处签名均系伪造
相对于贺强的遭遇,被人冒名签名的胡晓华更是“一言难尽”。
如果不是去银行办理借款,“不良信用记录”这个词根本不会出现在一向做事谨慎的乌市某公司职员胡晓华的“字典”里。
3年前,胡晓华去某银行办理业务,可银行拒绝接待,理由是他在中国人民银行有负面信用记录。胡晓华纳闷,自己从来没有逾期还贷等行为,怎么就上了银行信用的“黑名单”?
他赶紧去查询,结果显示他在该银行办理的一起贷款业务中,有多次逾期还款的违约记录。通过仔细查看,胡晓华发现该记录显示的其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等均为虚假信息。因银行一直拒绝消除胡晓华的不良记录,他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调查过程艰难波折。在银行提供的资料内,2004年1月7日,由银行业务员提交的内部贷款审核记录中,虽载明“申请人资料齐全,已与申请人电话及当面核验,同意发放此笔贷款”,但银行对该笔贷款并未与胡晓华当面核验。经鉴定的9处“胡晓华”的签名,均系伪造。最终,银行承认在审核这笔“个人贷款”业务中存在瑕疵。
今年8月,乌市沙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银行辩称,当时进行“个人贷款”业务时,房产公司和公证处做了前期的工作,但未发现“胡晓华”是冒充的,其也应承担责任,理应追加为被告。同时,银行同意给胡晓华删除不良记录,但拒绝支付胡晓华提出的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过错造成他人个人信誉度降低,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银行的行为最终造成了胡晓华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发生,侵害了胡晓华的名誉权。法院判决银行立即停止侵权,消除胡晓华的不良信用记录;赔偿胡晓华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500元,承担伪造签名的鉴定费5600元及诉讼费。
技术漏洞是“祸首”
问题解决了,但疑惑仍未消除,为何不法分子能轻易冒名签字贷款,又是如何“黑”了他人的个人信用记录?
法院在审理上述两起案件时,贺强和胡晓华均不止一次地提出,不法分子冒用他们的名字借款,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说明银行工作人员懈怠大意,没有尽到审查责任。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实行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于维护资本安全和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关系到对一个人信誉度的评价,不可忽视。
法官表示,贺强和胡晓华案中,银行贷款审批中的确存在瑕疵。银行并未与当事人见面核查,却虚假地记录“已与申请人电话及当面核验”,本应在审核阶段即可避免他人冒用当事人姓名贷款的事实发生,但银行却出现漏洞,最终造成了个人负面信用记录的产生。银行应严格对提交身份信息的办卡者进行审核,避免因审核不严导致他人被恶意欠款和信用记录受损。
记者了解到,因银行系统不能验证身份证真假,只能通过与公安系统的联网核查。同时,公安信息系统鉴于保密性,只向银行开放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签名和手印均不能核查,这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潘从武 王维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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