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法制建设需“完善”更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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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2-05 12:08:16 发布人:国家商业发展网 新闻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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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是全国第12个法制宣传日,当天,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专业媒体上刊发《更加重视法治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一文,进一步明确下一步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7项内容。其中包括“进一步改革完善公开发行法律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等。
郭树清提出的“七项法制建设”对于中国资本市场下一步的法制建设无疑具有指导性意义。不过,仔细研读郭树清主席的“七项法制建设”,笔者认为,其中存在两大问题。
“七项法制建设”在表述上采取了同样的格式,即“进一步改革完善×××法律制度”。确实,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法制体系并不健全的市场,对于相关的法律制度作出“进一步改革完善”是很有必要的。比如一部《证券法》已经实行了近7年的时间,这7年来资本市场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证券法》已明显不适应当前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对《证券法》作出“进一步改革完善”是必要的。
但如何“进一步改革完善”?以“进一步改革完善公开发行法律制度”为例,文章强调“要立足于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和以提高市场效率为目标的制度价值定位,进一步推进股票公开发行制度的改革”。这样的股票公开发行制度改革显然并不能解决目前新股发行所存在的一些根本性的问题。比如,中国股市融资至上的问题,新股“三高”发行问题,新股上市带来大量大小非问题,业绩变脸问题等。虽然说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必要的,但这是对发行人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如果发行制度改革立足于此的话,这显然不利于解决新股发行所面对的其他更重要问题。
而且由于缺少严厉的惩罚性措施,最终的所谓“立足于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就得不到保证。
“七项法制建设”的第二个弱点在于只注重对法律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完善”,却丝毫不涉及从严执法问题。虽然说“进一步改革完善”法律制度是必要的,但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那么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只是一张白纸。如《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然而,时至今日,尽管保荐人各种问题不断,新股上市业绩变脸频频,但又有几个保荐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呢?
所以,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来说,“进一步改革完善”固然重要,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则显得更加重要。(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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