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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功能应定位于调节财富分配
发布时间:2012-09-07 18:19:57 发布人:国家商业发展网 新闻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表示,房产税扩大试点方案以及细化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尚未最终确定,并称房产税对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有一定作用,但作用有限。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说:“房产税总在试点而难以在全国推开,实际上就是社会对房产税有过多幻想,从而使房产税的功能定位左右摇摆。”(9月3日《北京日报》)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所作《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吴晓灵委员提出房产税不应再搞试点:“税收还是应该由人大来立法,房产税的目的是什么,调节对象是什么,这个问题应该讨论清楚。”笔者也认为房产税改革应该在明确房产税功能定位的前提下,通过立法全面推进。

    房产税改革沸沸扬扬“吵”了好几年,于2011年初绕开税收法定原则在沪渝试点,最近又有传言说要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湘鄂等省,但所传试点方案和细则版本各有不同,对于房产税功能定位莫衷一是,这既有悖于税收法定原则,也不利于稳定市场预期。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在回答网友提问中,不仅坦承房产税对抑制房地产市场投资投机行为“作用有限”,而且首次肯定房产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积极意义。

    调节收入财富分配,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已成为一个重要任务,而我国目前调节收入财富分配的手段并不多,笔者认为应将房产税主要功能定位于调节分配,才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长治久安。如果通过全面整合房地产领域里的各种税费,再在房产保有环节对超面积多套房征收房产税,其征税对象就主要对准了富裕阶层,房产税就会成为一个具有直接税性质的财产税税种,必然产生调节分配的效能。

    问题在于:如不全面整合房地产领域里的各种税费,不通过立法程序定位房产税的主次功能就贸然开征房产税,或五花八门地开展房产税“试点”,不仅难以对社会财富分配起到正向调节作用,反而会产生逆向调节,有可能会进一步推高房价,还有可能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增添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而有些地方政府似乎既不想整合房地产领域里过多过滥的税费,特别是舍不得放弃土地出让金这块以地生财的“肥肉”,又想再开征房产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因而只是以维护乃至扩张政府“既有利益”的思维,“悄悄地”做房产税试点准备工作。

    因此,有关部门在推进房产税改革的问题上不能再优柔寡断,而应明确房产税主次功能定位,将房产税主要功能定位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其次是功能定位于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抑制房产市场投机投资性需求,而最高权力机关则很有必要启动对房产税的立法,并实行“开门立法”,广泛征求和吸纳民意,制定出台相关法律,以利于全面推进房产税改革。黄栀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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