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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申报数量限制将放松 发起式基金要开闸
发布时间:2012-05-05 14:27:25 发布人:国家商业发展网 新闻来源:
人民网北京5月4日电 (记者 贺霞)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并就此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4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称《运作办法》)第六条拟修改为,删除第(8)项“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的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放松对基金产品申报数量的限制。

  同时,拟修改《运作办法》第十二条,为将来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超过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的表述,为下一步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

  对于修改《运作办法》第六条,放松对基金产品申报数量的限制。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在开放式基金试点初期,投资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基金管理人的专家理财方式并不了解,为确保试点成功,证监会对公募基金实施了严格的审批制度,并严格限制基金产品的发行数量。体现在《运作办法》上,主要是第六条第(8)项的规定。随着基金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过去这种严格审核的工作思路不但限制了基金产品的发行数量,也不利于创造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此,按照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证监会实施了多通道审核制度,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QDII基金、创新基金以及3只普通境内基金。从立法程序完备性的角度出发,《决定》拟对《运作办法》第六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第六条第(8)项的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一方面为现在实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度预留空间。

  对于修改《运作办法》第十二条,为将来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该负责人称,自2010年实施多通道审核制度以来,基金产品募集逐渐体现出数量多、节奏快、创新多等特点,出现盲目追求新基金募集数量和规模,对持有人利益保护重视不够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证监会考虑引入发起式基金,对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股东资金及高管人员、基金经理自有资金认购基金且设置锁定期的基金,降低其合同生效备案条件,鼓励这种引入内在约束机制的基金发展,促进基金公司股东、基金公司以及管理层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更好体现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故《决定》拟修改《运作办法》第十二条。

  该负责人还透露,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决定》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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