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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部分职工福利费用支出可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2-05-03 11:53:33 发布人:国家商业发展网 新闻来源:

  本报北京5月2日讯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就近期社会关心的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针对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我国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也作了相关规定,包括: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列举的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企业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有哪些税收优惠的问题,纳税服务司介绍,我国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中规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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