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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央产福利住房不能办过户
发布时间:2012-05-02 15:53:40 发布人:国家商业发展网 新闻来源:
老王将单位分的福利房交给中介出售,未料该房属于央产房,无法提供原单位的证明便不能办理过户。买房人随即将老王和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海淀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老王被判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中介公司也要退还中介费。

  1995年老王从单位购买了一套位于蓟门里小区的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11年,老王通过房产经纪公司出售该房屋,最终与小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小陈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30万元,老王将房屋交给了小陈居住。小陈还支付了房产经纪公司中介费45600元。

  后双方于2011年5月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因该房屋属于央产房,老王无法提供原售房单位出具的同意该房屋上市的证明,双方未能办理成过户。

  随后,小陈将老王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老王退款及赔偿违约金26万元。同时,小陈也将房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收取的中介服务费45600元。

  老王在开庭时陈述,因为其已经离开原单位十余年,不知道该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其虽不能为小陈办理过户手续,但可以与小陈就房屋买卖办理公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合同,不同意小陈的诉讼请求。

  房产经纪公司在开庭时陈述,该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包括了居间服务、代办贷款和代办评估,不同意退还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陈与老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老王无法提供原售房单位出具的同意该房屋上市的证明,双方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导致小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目的不能实现,现小陈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老王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130万元退还给小陈,小陈应当将房屋退还给老王。因老王原因,房屋无法过户,导致合同解除,老王作为售房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小陈作为购房人也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在签订合同前了解房屋产权的相关信息,其未全面了解该房屋产权的相关信息,对合同的解除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最后,法院酌情确定老王赔偿小陈违约金10万元。

  针对房地产经纪公司,法院认为,该公司此次居间服务促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所售房屋为暂不能上市交易的央产房,故该居间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公司应当在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前核实交易房屋的来源及性质,并且在查明原售房单位为中央在京单位的情况下,应告知买卖双方需要查明原售房单位是否同意该房屋上市交易,其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导致现买卖双方房屋买卖无法完成,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其履行居间义务有重大过失,应当退还其收取的费用。(记者王蔷 通讯员唐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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