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及浙政发〔2009〕1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在1790元-8932.70元之内申报缴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月缴费额最低不得低于393.80元,最高缴费额为1965.20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在1990-7462.50元之内申报缴费,最低缴费额为每人每月358.20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1343.25元;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在1790元-8932.70元之内申报缴费,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107.40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535.96元。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每月358.20元缴费标准执行;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按每月118.20元的缴费标准执行。
四、以上缴费基数的调整从费款所属期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五险”缴费基数严格按永财预[2012]48号、永人社[2012]77号文件的口径执行。
六、各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每月在15日前通过委托银行扣缴费款。对于欠缴养老保险费超过12个月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1日起列入欠费名单,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超过3个月的,将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七、各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已变更基本信息(包括:住址、电话号码和存折账号),请带养老保险手册、医保IC卡、存折(包括龙卡)等相关资料分别到地方税务机关、社保处变更。
八、联系电话:永康市社会保险管理处87177149、87170940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87178749、87188608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